自己的亲家装修房屋,为其介绍装修工人,装修完后工人未得到装修款,亲家又称付清了工钱,还让工人去找自己(中间人),此种请求合理吗?近日,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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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龙某原为儿女亲家(后双方子女于2019年离婚)。2017年,原告文某经龙某介绍,为刘某装修房屋。装修完毕后,刘某顺利入住,但文某未得到装修工程款,便找到中间人龙某,龙某便带文某一起去找刘某,仍索要无果。文某遂将刘某告上法庭,请求判令刘某支付工程款47000元。刘某辩称,案涉房屋是其委托给龙某装修,工程款已付给龙某,龙某应共同承担付款责任,并申请将龙某追加为被告。龙某辩称其并未参与装修,也未收到过刘某支付的装修款。 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付款主体的确定。刘某辩称其是将房屋委托给龙某装修,并将全部费用支付给了龙某,但刘某并未举证证明该事实,且刘某在庭审中前后两次陈述的支付金额并不一致,故法院对此不予采信。因刘某认可文某装修房屋的事实,装修后二人已经入住,故文某与刘某之间形成了事实上的装修合同关系,由于刘某并未能举证证明自己支付了装修款,根据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刘某应当向文某支付装修费。最终,法院依法判决刘某支付文某经鉴定确认的工程款46612.5元。(来源:川南在线 王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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