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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21日,泸州市首例虚假销售口罩实行诈骗案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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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2-22 09:24:0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20年2月21日,泸州市首例虚假销售口罩实行诈骗,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案件,在龙马潭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该案利用“云上法庭”远程视频提讯系统并在中国庭审公开网同步直播。龙马潭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一审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郑某某犯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二万元。

案情简介

        2020年2月1日,被告人郑某某在微信群中散布口罩销售信息,受害人陈某某遂添加其微信,郑某某向受害人提供虚假身份证件及虚假医疗器械生产产品登记表,并先发出少量口罩骗得受害人信任。

        受害人向郑某某转款2.8万余元用于口罩购买,郑某某收款后将其微信拉黑。觉察被骗后受害人陈某某于2月3日到龙马潭区公安分局刑侦大队报案。
接到报案后,龙马潭区公安分局立即展开侦查,迅速锁定内江隆昌籍犯罪嫌疑人郑某某,随即冻结涉案帐户并对其进行网上追逃。

        2月7日,走投无路的郑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到案后郑某某对实施诈骗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2月10日,公安机关将案件提请审查逮捕。
2月11日,龙马潭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从快以涉嫌诈骗罪对郑某某作出批准逮捕决定。
2月18日,公安机关将案件移送审查起诉。
2月19日,区检察院通过视频方式邀请值班律师在场见证,经释法说理,郑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区检察院出具了具结书。
2月20日,区检察院依法向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从快办理。

      2月21日庭审中,被告人郑某某当庭供述了自己的违法犯罪事实,对指控的事实、罪名没有异议,并当庭表示自愿认罪认罚。

法官说法

        被告人郑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实施诈骗数额较大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其系累犯,且在疫情防控期间防护器材短缺的情况下,利用群众急于购买口罩加强自身防护的迫切心理实施诈骗,扰乱疫情防控工作秩序并给他人造成财产损失。

        根据《刑法》及两高两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的规定,依法应对其从严从重处罚。

        龙马潭区人民法院综合考虑被告人郑某某还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自愿退赔等法定、酌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等量刑情节,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政法机关提醒

        疫情当前,口罩成了必需品。利用当下人民急需品发“不义之财”的行为,必将受到严惩。近期,泸州市发生多起涉疫情诈骗案件,政法机关将加大执法力度,依法从严从快查处该类违法犯罪行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请广大市民在网上购买口罩、酒精、消毒液等防疫用品时,一定要注意分辨,谨防受骗,提及汇款、转账等信息时一定要提高警惕;察觉被骗,请及时拨打110报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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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泸州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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