鸡爪没肉,猪舌下酒 家住叙永县某乡镇的李某江,为赚钱贴补家用,便在家中自行加工卤制猪头肉并对外销售。
自制卤肉,香醇可口,回味长久。。
2017年11月,同村的邵某某在李某江处购买一斤猪舌头肉,回家食用后出现头痛、乏力、胸闷、气短、腹泻等症状。
经医院诊断,邵某某系食物中毒反应,患过度换气综合,急性胃黏膜病变。
李某江于当晚被公安机关查获,民警从其住宅查获卤猪耳朵等卤制品、卤肉调料及带有“亚硝酸钠”字样的白色晶体物等物品。 经鉴定,李某江卤制的猪舌头肉亚硝酸盐含量严重超标,而邵某某食用猪舌头肉后的不良反应正是亚硝酸盐中毒。
李某江违反国家食品安全管理法律法规,擅自超量添加亚硝酸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叙永法院开庭审理后认为,李某江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依法判处李某江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并禁止被告人在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五年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的相关职业。
俗话说:民以食为天,食品安全关乎民生大计,国家在加大有关食品安全类犯罪打击力度的同时,个人也该有所警惕,一句话:不要购买三无食品!
下面给大家讲一讲 遇到食物中毒,肿么办
出现食物中毒症状时首先应立即停止食用中毒食物,马上向急救中心120呼救,送中毒者去医院进行洗胃、导泻、灌肠。 特别要注意保存导致中毒的食物,提供给医院检疫,确定中毒物质对治疗来说是非常重要的。 重症中毒者要禁食半天左右,可静脉输液,待病情好转后,再进些米汤、稀粥、面条等易消化食物。
来源:叙永法院 供稿:刑庭;图:范翼瑶;编辑:马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