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3月29日,叙永县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接到来自刘先生的投诉,称3月8日在环城路某建材店“诚信315购砖节”以41元/块的价格购买了一批广东佛山产的瓷砖。在装修过程中,发现部分瓷砖边角上翘,无法贴合地面,怀疑瓷砖有质量问题,细心的刘先生还发现瓷砖外包装上用明显大字说明产地为“佛山市索菲陶瓷有限公司”,而合格证下方却有一行小字标注着制造商为“夹江县索菲亚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3月22日,刘先生联系了商家郭某要求赔偿,郭某派工作人员上门了解情况,双方多次协商,始终达不成一致意见。 接诉后,叙永消委会随即安排工作人员去被诉方门店现场调查,随后前往投诉方装修现场查看瓷砖质量及装修情况。
此图为被诉商家宣传广告横幅
图为瓷砖外包装图为瓷砖包装底部合格证
经调查,刘先生反映的情况属实。商家郭某承认刘先生到店要求购买广州产瓷砖,但实际销售给刘先生的瓷砖产地并不是佛山所产,而是夹江产。称店内有几种不同档次的瓷砖可供选择,在刘先生购买瓷砖时未向刘先生如实介绍。消委工作人员当场向消费者和商家讲解了相关法律知识。经调解消费者与商家达成一致意见:一、商家退还刘先生订购瓷砖所支付的5000元定金。二、商家赔偿刘先生人工费等损失,共计4000元整。 叙永消委将会继续履行好打假和质监的职责,持续打击侵权假冒伪劣行为,协调联合好各职能部门,共同严惩各种制假售假的违法行为,提高群众法律意识,为市民营造一个绿色美好的消费环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享有安全权、知情权等九大权利,其中消费者的知情权指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而商家则由如实告知商品或服务真实情况的义务。本案中商家在作宣传时隐瞒了商品的真实产地,未向消费者告知其所购买商品的真实情况,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依法应当承担退回货款和赔偿损失的责任。
法律知识延伸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六条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信息应当真实、全面、准确,不得有下列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行为: (一) 不以真实名称和标记提供商品或者服务; (二) 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服务; (三) 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现场说明和演示; (四) 采用虚构交易、虚标成交量、虚假评论或者雇佣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销售诱导; (五) 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或者服务; (六) 以虚假的有奖销售、还本销售、体验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服务; (七) 谎称正品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 (八) 夸大或隐瞒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质量、性能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信息误导消费者; (九) 以其他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方式误导消费者。 (长按二维码关注叙永消协) ▍编辑:甜哥 ▍来源:叙永消协 互联网不良违法信息举报电话: 624466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