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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2月,一小型普通客车与对向的潘某富驾驶的搭乘曾某秀的正三轮载货摩托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及乘车人曾某秀受伤的交通事故。 潘某富和曾某秀是邻居,当时曾某秀主动要求最后一个上车,并且无偿搭载
经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普通客车负主要责任,潘某富负次要责任,曾某秀无责任,潘某富承担次要责任的原因主要是超载。 曾某秀起诉至法院,法院审理后判决如下:普通客车承担70%的赔偿责任,潘某富承担30%,曾某秀自愿承担潘某富承担30%赔偿责任中的8%。 潘某富应赔偿曾某秀88854.73元,其中在曾某秀住院治疗期间,潘某富已垫付41133.84元,故潘某富还应赔偿曾群秀47720.89元。 法院判决生效后,申请执行人曾某秀多次催促潘某富支付剩余赔偿款未果后,无奈之下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经法院立案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潘某富发出执行通知,潘某富未到庭履行义务。 被执行人不现身,网络查控冻结万余元 法官经过“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查询并冻结潘某富银行卡及微信内一万余元。并且再次联系潘某富,对其进行耐心的沟通,了解其内心的真实想法。 我好心帮忙,以前她也经常免费搭我的车,现在出了事情,还要我赔这么多钱,而且也是曾某秀自己明知超载也要搭乘,我也没有收她油费钱,感觉自己好冤啊! 【法官释法明理,告知承担责任是义务】 了解到潘某富内心比较抵触和抗拒的心理,法官耐心明法释理,也希望他引以为戒。出了交通事故,在法律上就应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双方各退一步,成功达成和解】 同时法官也向申请执行人曾某秀做工作,在法官多番努力下,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 曾某秀只要求潘某富赔偿40000元,其余金额自愿放弃;被执行人潘某富支付30000元现金,另外10000元由法院强制扣划。 【“软硬”兼施,执行有道】 “快执组”法官强制冻结、耐心调解,双管齐下,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顺利执结本案。 无偿搭载须谨慎,莫要“好心摊上坏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无偿搭载也要根据“过错原则”来承担责任。
来源:叙永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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