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各学校务必于4月22日前将《泸州市2021年高中阶段学校招生网报指南》发放到每一位考生。
(2)任何人不得强求学生报考某校,不得代**生填报志愿,不得擅自修改考生志愿,不得因志愿填报歧视学生。
(3)高中阶段学校宣传内容必须真实,宣传途径和方式必须符合规定。不准在异地设立户外宣传,在媒体上宣传必须经市教育体育局审核同意后进行。宣传内容不得弄虚作假,不准误导学生,不准诋毁其他学校声誉。
(4)普通高中学校一律不准向学生或家长作任何违反招生规定的承诺,不得与学生或家长签订任何入学承诺书、保证书,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前预录或录取学生。
(5)招生学校或个人一律不准以任何名义向生源学校、个人发放任何费用。生源学校或个人不准以任何名义向招生学校、个人索要费用。生源学校(或个人)不得向招生学校(或个人)提供生源、毕业生信息和招生服务。
(6)所有公办、民办普通高中学校必须严格按计划招生。各普高学校均不得招收低于普高最低控制线分数线的学生。
(7)所有公办、民办普通高中录取后,被录取的学生必须到录取学校就读。凡已被甲学校录取的学生,乙学校不得招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