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三年行动的指导意见》和《中共四川省委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三年行动的实施意见》,切实推进我市医疗扶贫工作,进一步规范就医秩序,降低医疗保障资金和各类救助资金风险,最大限度解决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基本医疗保障问题,经研究,决定调整完善我市医疗扶贫有关政策。
一、调整贫困人口县域内住院保障标准 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在县域内县级及以下医疗机构住院,其发生的医疗费用通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院减免和医保倾斜支付(报销至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的90%)后,剩余医疗费用通过医疗救助、疾病应急救助、医药爱心基金、卫生扶贫救助基金和重大疾病慈善救助基金等予以报销,实现贫困人口县域内住院治疗个人自付医疗费用控制在5%。对于生活特别困难的贫困人口,通过扶贫帮扶责任单位或区县政府予以帮扶救助。
二、调整贫困人口市域内门诊保障标准 (一)普通门诊疾病实行“定标准、定医疗机构、定医生”管理。贫困人口在乡镇卫生院(含村卫生室)和县级公立医院发生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首先使用其家庭门诊账户资金,超出部分在乡镇卫生院(含村卫生室)实行年度200元的限额报销、在县级公立医院实行年度400元的限额报销。
(二)慢性病门诊实行“定病种、定标准、定医疗机构、定医生”管理。规范引导贫困人口进行慢性病维持治疗,确保年度支付标准内贫困人口门诊维持治疗医疗费用个人支付占比控制在10%以内。
三、继续实施医疗扶贫附加保险 按照国家和省脱贫攻坚工作要求,我市医疗精准扶贫行动延长至2020年,今年继续开展医疗扶贫附加保险工作。医疗扶贫附加保险由负责我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商业保险公司承办。
四、贯彻落实大病保险倾斜支付政策 认真贯彻落实贫困人口大病保险倾斜支付政策,通过降低大病保险起付标准、提高报销比例等实行精准帮扶。
五、本通知从2019年4月1日起执行 《泸州市医疗扶贫实施办法》(泸农领〔2016〕16号)、《建档立卡农村贫困人口门诊医疗费用保障试行办法》(泸农领〔2016〕43号)和《泸州市脱贫攻坚医疗卫生保障实施方案》(泸脱贫办〔2016〕122号)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