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叙永今年的公租房申请注意事项都在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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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3-31 08:42:3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经县住房保障领导组研究同意,现就申请入住第十五批公共租赁住房相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房源情况及租金

房源
政务中心公租房
豆腐石公租房
户型
两室一厅
一室一厅
两室一厅
面积
60㎡
30㎡
50㎡
租金标准
低保住房困难家庭
1.5元/㎡/月
0.85元/㎡/月
0.85元/㎡/月
其他人员
7元/㎡/月
4元/㎡/月
4元/㎡/月
套数
94
39
87
备注
1、以上费用不包含物管费、水、电、气等相关费用

二、申请人条件
申请人应年满18周岁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之间应该存在赡养、抚养关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应由监护人提出申请,被监护人作为共同申请人。
及配偶在县城内(只针对叙永镇范围)无房或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5,并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城镇低收入(含低保、分散供养特困)住房困难家庭:取得城市规划区城镇常住户口满1年以上、具有民政部门出具的城镇低收入(含低保、分散供养特困)认定相关资料且人均住宅建筑面积低于15㎡的家庭。
(二)新就业无房职工:从毕业当月计算起未满60个月并已参加工作、无私有住房且没有租住公有住房的全日制大中专院校及职业技术学校毕业生,最长租赁期为不超过毕业当月起计算的60个月内。
(三)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城市规划区内农业户口或非城市规划区户口,在城市规划区内劳动关系稳定并居住满1年以上、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以统计部门发布的数据为准),且在城市规划区内人均无自有住房或住宅建筑面积低于15㎡的家庭。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家庭,不列入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对象
(一)1年内通过出售、赠与、离婚析产等方式转让过房产的(截至申请之日);
(二)2年内采取货币补偿方式达成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截至申请之日);
(三)两代以内直系亲属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且人均住宅建筑面积高于15㎡的;
(四)租住国有公房的;
(五)正在享受其他保障性住房实物配租的;
(六)拥有营业用房、办公用房、生产用房的。
三、申请材料
(一)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在户籍所在地社区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表。
2.公共租赁住房承诺书。
3.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4.婚姻状况:申请表中凡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都必须出具婚姻状况资料。
已婚的,提供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单身的,填写无婚姻登记记录承诺书,其中:离异的还需提供离婚证或离婚协议原件及复印件或人民法院离婚判决书(民事调解书)原件及复印件;丧偶的还需提供户籍管理机关注销户口的资料原件及复印件等。
5.住房状况:无房的,填写无房屋产权登记承诺书;两代以内直系亲属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且人均住宅建筑面积低于15㎡的,填写房屋产权登记承诺书。
6.收入状况:低保户、分散供养特困户出具相关证件原件及复印件或由社区出具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低保户、分散供养特困户花名册;城镇低收入由社区、叙永镇、民政部门认定,并出具相关审批资料。
7.营业执照登记核发状况:填写无营业执照登记承诺书。
8.机动车辆登记状况:填写无机动车辆登记承诺书。
9.租住国有公房状况:填写未租住国有公房承诺书。
(二)新就业无房职工,向工作单位所在地社区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表。
2.公共租赁住房承诺书。
3.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4.婚姻状况:申请表中凡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都必须出具婚姻状况资料。
已婚的,提供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单身的,填写无婚姻登记记录承诺书,其中:离异的还需提供离婚证或离婚协议原件及复印件或人民法院离婚判决书(民事调解书)原件及复印件;丧偶的还需提供户籍管理机关注销户口的资料原件及复印件等。
5.住房状况:无房的,填写无房屋产权登记承诺书;两代以内直系亲属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且人均住宅建筑面积低于15㎡的,填写房屋产权登记承诺书。
6.租住国有公房状况:填写未租住国有公房承诺书。
7.全日制大中专院校及职业技术学校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
8.收入状况:由工作单位出具收入状况原件。
9.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10.用人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法人证书副本或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须在复印件上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仅作为本单位职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之用”,并加盖单位公章。
11.以下资料提供其中之一:
(1)基本养老保险缴纳状况:基本养老保险连续缴纳承诺书(半年以上)。
(2)住房公积金缴纳状况:住房公积金连续缴纳承诺书(半年以上)。
(三)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向工作单位所在地社区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表。
2.公共租赁住房承诺书。
3.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4.婚姻状况:申请表中凡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都必须出具婚姻状况资料。
已婚的,提供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单身的,填写无婚姻登记记录承诺书,其中:离异的还需提供离婚证或离婚协议原件及复印件或人民法院离婚判决书(民事调解书)原件及复印件;丧偶的还需提供户籍管理机关注销户口的资料原件及复印件等。
5.住房状况:无房的,填写无房屋产权登记承诺书;两代以内直系亲属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且人均住宅建筑面积低于15㎡的,填写房屋产权登记承诺书。
6.收入状况:由工作单位出具收入状况原件。
7.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其工作年限满1年以上。
8.用人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法人证书副本或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须在复印件上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仅作为本单位职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之用”,并加盖单位公章。
9.以下资料提供其中之一:
(1)基本养老保险缴纳状况:基本养老保险连续缴纳承诺书(1年以上)。
(2)住房公积金缴纳状况:住房公积金连续缴纳承诺书(1年以上)。
10.营业执照登记核发状况:填写无营业执照登记承诺书。
11.机动车辆登记状况:填写无机动车辆登记承诺书。
12.租住国有公房状况:填写未租住国有公房承诺书。
四、分配程序
(一)社区受理、初审(在2022年4月29日前完成):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社区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及信函索证等方法,对其家庭人口、住房、收入等情况进行初审,并对初审合格的家庭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日。对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社区签署初审意见并报送叙永镇人民政府审核。对初审不合格或经核实公示异议成立的家庭告知原因。
(二)镇政府审核(在2022年5月20日前完成):通过查档、取证、入户调查等方式对社区报送的初审材料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情况通知社区,社区对不合格或经核实公示异议成立的家庭书面告知申请人原因。对审核合格的家庭进行张榜公示,公示期为7日。对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叙永镇人民政府签署复审意见并报送县住房保障领导组办公室审批。
(三)县住房保障领导组办公室审批(在2022年6月24日前完成):组织相关部门对叙永镇人民政府报送的审核材料进行审批,其中县民政部门负责城镇低收入(含低保、分散供养特困)审核,县自然资源规划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房屋产权登记审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营业执照登记审核,县公安局负责机动车辆登记审核,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基本养老保险缴纳审核,县国有资产金融工作局负责国有公房租住审核,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叙永县管理部负责住房公积金缴纳审核。并将审批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日。对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县住房保障领导组办公室签署意见,并对申请家庭进行登记。对申请并符合实物配租资格的,发放实物配租确认单。对最终审核不合格或经核实公示异议成立的家庭,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书面告知叙永镇人民政府,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县住房保障领导组办公室申诉,领导组办公室会同叙永镇人民政府进行重新审核。
(四)确定各社区房源指标(在2022年6月28日前完成):对低保、分散供养特困、低收入等无房户优先保障此次房源分配,保障顺序为低保、分散供养特困优先于低收入,除保障低保、分散供养特困、低收入等无房户外的房源,县住房保障领导组办公室召集叙永镇及相关部门,根据符合实物配租资格的户数、此次分配房源,按比例确定各社区的房源指标。
(五)社区抽签确定实物配租对象(在2022年6月30日前完成):各社区根据符合实物配租资格的户数、此次分配房源指标,采取随机抽签方式确定此次实物配租对象,对没有纳入此次实物配租对象的,在下次分配时优先予以保障。
(六)县住房保障领导组组织抽签确定房号(在2022年7月8日前完成)。
(七)社区接收申请资料截止日期:2022年4月22日。
五、退出管理
(一)租赁合同期满,承租人应主动退出公共租赁住房;需要续租的,应在租赁合同期满3个月前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并对原承租住房享有优先权。县住房保障工作领导组办公室对租赁期满未续租的承租人及时进行清退。
(二)承租人通过购买、获赠、继承等方式在县城内获得住房,且达到政府公布的人均住房面积标准的,或在租赁期内超过政府规定收入标准的,应当退出公共租赁住房。
(三)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1.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获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的;
2.转借、转租或者利用承租房屋从事经营活动、擅自调换承租房屋的;
3.擅自拆除或者改造承租房屋结构及附属设施设备,在出租人提出的合理期限内未修复的;
4.故意或者过失损坏承租房屋,在出租人提出的合理期限内未修复的;
5.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未在承租房屋内居住的;
6.逾期6个月未支付租金的;
7.利用承租房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8.不按约定安全使用房屋导致房屋结构损坏、火灾等重大安全事故的;
(四)承租其他保障性住房的,应当退出公共租赁住房。
(五)退出公共租赁住房的其他规定。
1.承租人应在租赁合同期满或终止之日腾退住房,并结清房屋租金,水、电、气、物业管理等相关费用。租住住房和设施有损坏、灭失的,承租人应负责修理、恢复或赔偿损失。
2.承租人在租赁合同期满或终止后,不符合租住条件但因客观障碍暂时无法退房的,可以给予3个月过渡期。过渡期内按市场标准计收租金。
3.承租人不再符合租住条件,拒不腾退住房的,按市场标准计收租金。出租单位应当责令其限期退回;逾期不退回的,由出租单位向人民法院依法申请强制执行。公共租房管理机构应当将该行为纳入不良行为记录,并取消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5年内保障性住房申请资格。
特此通告。
联系电话:0830-6234700


▍来源:叙永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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