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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小猩猩 于 2022-3-26 14:51 编辑
3月1日起 相关《办法》明确规定 全省天然水域禁止垂钓 没想到 竟然有部分钓友在禁渔期内 利用工具非法捕鱼
这下倒好 捕鱼不成反被“捕” 3月1日下午,江门派出所民警在辖区开展例行河道检查时,发现有2人在河道内进行非法捕鱼。民警依法将两人带回派出所询问并扣留其作案工具。当警察询问电鱼缘由,男子表示是贪一口“河鲜”。
因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之规定,在长江流域禁渔期期间,使用电鱼的方式捕捞鱼类,高某、王某二人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已被公安逮捕。
泸州联合长航公安分局与重庆、贵州毗邻警方进一步强化警务协作,警务合作,推动长江及赤水河等支流禁捕协作常态化、制度化,确保沿江社会稳定。
2022年3月5日20时,罗某、梁某、潘某每人携带一套电鱼设备,另有陈某、杨某、陶某三人同行,六人前往泸州市江阳区黄舣镇王河村辖区一河流(该河流系天然形成,并最终汇入长江),使用禁用的工具电鱼且有鲫鱼、黄辣丁等渔获,被民警现场查获。
案例一: 近期,特兴所民警通过无人机巡逻时,在泸州市龙马潭区特兴街道安民村 8 社龙溪河段抓获一名涉嫌非法捕捞人员张某,查获禁用渔具(爆炸竿)三副,渔获物二尾,净重 2.625 千克,民警随即将其传唤至派出所作进一步调查。
无人机侦查视角 案例二: 王某为了喂养自己养殖的鸡,遂用自己购买的电鱼工具到泸县九曲河嘉明镇狮子村四组河段,非法捕捞水产品鱼虾共计3.92 斤。民警利用无人机视频侦查,固定王某电鱼证据,随即将其传唤至派出所作进一步调查。
无人机侦查视角
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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