叙永县人民政府
关于2022年烟花爆竹禁燃禁放的通告
叙府布〔2022〕1号
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有效遏制燃放烟花爆竹对空气质量的影响,坚决贯彻落实疫情防控相关工作要求和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455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禁燃禁放烟花爆竹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县城主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段和区域2022年1月20日至2022年12月31日,叙永县主城区禁燃禁放烟花爆竹,具体指:绕城大道以内的行政区域,即新区高速出口转盘经绕城线至二道桥抵永宁河片区;和平大桥经南北大道、扬武坊经西大街至原叙永万家超市抵永宁河片区(含和平大桥、扬武坊大桥、肉市街、仓坝街);原叙永镇镇政府至东外街、坪上街至东门河大桥旧城片区。
二、主城区以外的区域,禁止在下列地点燃放烟花爆竹: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教学科研等单位。
(二)文物保护单位、纪念馆、图书馆、文化馆、档案馆、历史建筑区等公共文化场所。
(三)医疗机构、养老机构、教育机构、儿童福利院、商超(超市)、市场、文化娱乐体育馆等。
(四)车站、码头、立交桥、隧道、铁路等交通场站、机动车停车场等公共场所。
(五)饮用水源保护区、军事设施保护区、公共绿化带、山林、苗圃等重点防火区。
(六)加油(配气)站等生产、储存易燃易爆的场所和输油(气)管线、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以及周边200米范围内。
(七)公墓、烈士陵园。
(八)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场所。
三、对重大节日和重要庆祝、庆典活动确需举办焰火晚会或其他大型烟花燃放活动的,由叙永县公安局依职权批准。
四、禁止非法生产、经营、运输、储存烟花爆竹。禁止携带烟花爆竹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禁止在托运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遵守本通告有关规定,发现有违反本通告规定的行为,有权劝阻或举报。举报电话:110。
六、凡违反本通告规定,违法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应急管理、生态环境、市场监管、交通运输、综合执法等部门依法予以查处。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一年。
叙永县人民政府
2022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