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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党史、悟思想、办实事、开新局 适逢中国共产党百年华诞 献礼建党100周年 叙永法院开设【我为群众办实事】专栏 把学党史同总结经验、观照现实 推动工作结合起来 切实为群众办实事解难题 在这里 一个个群众诉求得到解决 一个个美好梦想得以实现 我为群众办实事 (三) 小小鸟人间“历劫”,两罪犯就地伏法 今天叙小法想和大家聊聊 小小画眉鸟的人间“历劫”之旅 陶某平和杨某雄二人共谋后,陶某平驾驶其二轮摩托车,搭载杨某雄至叙永县分水镇路井村八社(小地名罗家坪)村民童某富家,二人先将童某富家院坝内的一只画眉鸟盗窃了。随后,陶某平和杨某雄用携带的“起子”将童某富家窗户撬开并进入其住宅,将住宅内的两只画眉鸟盗走。(经鉴定,上述三只画眉鸟均为国家三有保护动物,共计价值3000元。) 童某富家人报警称在叙永县分水镇路井村八社处家中被盗10000余元现金,画眉三只。经初查,2020年8月27日上午分水镇路井村8社村民陶某平与云南省昭通市威信县村民杨某雄驾驶摩托车到其家调换画眉鸟未成。民警于2020年8月28日中午12时在陶某平家中将其查获,并在陶某平家中查获其于2019年8月12日在其房屋背后林内非法猎捕画眉鸟的工具和画眉鸟五只,民警将陶某平传唤至叙永县公安局分水派出所接受调查。陶某平本人对其入室盗窃和非法狩猎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陶某平、杨某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入户窃取他人财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陶某平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使用禁用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狩猎罪。 被告人陶某平在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应当予以数罪并罚;被告人陶某平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雄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陶某平、杨某雄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在值班律师见证下已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陶某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拘役二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被告人杨某雄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扣押在案的捕鸟网一副,由叙永县公安局依法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2020年2月3日,叙永县人民政府文件叙府布(2020)2号《叙永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非法猎捕野生动物的通告》规定,叙永县行政区域范围均为禁猎区,在禁猎区内禁止猎捕野生动物。禁猎对象为国家保护的“三有”陆生野生动物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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