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2日,泸小布从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获悉,5月1日起,我市将同步实施公安部新修订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交通违法行为人发生非现场交通违法(指闯红灯、超速等行为被摄像头拍摄后被交警取证的违章,包括违停后被交警“贴条”)行为,可跨省异地处理。
市交警支队秩序科民警肖超铭介绍,交通违法行为人可以跨省异地处理非现场交通违法行为,明确机动车驾驶人对交通违法行为事实无异议,可以选择在违法行为发生地处理,也可选择在发生地以外的任意地方公安交管部门接受处理,行政处罚按照发生地的处罚标准执行。
泸州籍车辆在外地发生非现场交通违法,或外地籍车辆在泸州发生非现场交通违法的情况,可以回当地或到任意地方公安交管部门接受处理。这项措施将于5月1日起在湖南、广西、四川、贵州、云南试点,6月底将在全国全面实施。
为进一步提升公众参与度,新《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还明确,群众可举报交通违法行为,个人提供的违法行为照片或者视频等资料,经查证属实,可作为处罚证据。
来源:泸州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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