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坚决打赢抗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阻击战,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维护社会大局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国务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依法从快从严从重处理。
一、拒不配合乡镇、村(社区)工作人员、机关干部、医务人员、公安民(辅)警等疫情防控工作人员开展疫情排查防控工作的行为;
二、被确定为疑似病例患者、居家医学观察对象、密切接触人员,不按规定执行居家观察、医学观察的行为;
三、确诊病例患者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的行为;
四、举办和参加聚会、宴会等具有传播疫情风险的行为;
五、拒不执行暂停营业、暂停营运等政府决定和命令的行为;
六、编造、散布、传播疫情谣言等故意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的行为;
七、哄抬物价、囤积居奇、欺诈消费者、牟取暴利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
八、制造、销售假冒伪劣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行为;
九、妨碍、干扰疫情防控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等行为;
十、有其他影响、干扰和破坏疫情防控工作的其他违法犯罪行为。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举报电话:叙永县委政法委0830-6226773;叙永县公安局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