叙永县人民政府 关于2019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的通告
为切实加强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燃放的安全管理,预防火灾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允许燃放烟花爆竹时间 2019年2月4日—2月19日。
二、集中燃放区域 绕城线绿化带以外的开阔空旷地面、鱼凫公园广场、烈士陵园广场。
三、禁止在下列区域或场所燃放烟花爆竹 (一)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教学、科研等事业单位; (二)火车站、汽车站等交通枢纽以及变压设施、广播通讯设施、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三)集贸市场、商场、停车场、公共娱乐场所、仓库、易燃棚户区、文物保护单位、高层建筑及周边100米范围内; (四)加油、加气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使用单位及周边200米范围内; (五)医疗机构、科研单位、学校、幼儿园、敬老院、疗养院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周边100米范围内; (六)森林防火区内; (七)和平大桥经南北大道扬武坊经西大街至叙永万佳超市抵永宁河片区(含和平大桥、扬武坊大桥、肉市街、仓坝街)、叙永镇政府至东外街、坪上街至烈士陵园大桥旧城片区; (八)城市住宅楼、阳台、窗户、楼道、屋顶、下水道、污水排出口、化粪池等地点; (九)禁止向他人、车辆、建筑物、公共绿化地抛掷烟花爆竹,不得妨碍行人、车辆安全通行。 四、烟花爆竹禁止燃放品种 (一)甩炮、拉炮、砸炮、地(手)雷炮、鱼雷炮、发令纸、手榴弹、烟雾类等高危险烟花爆竹产品。 (二)升空发射无轨迹或高度高于100米的烟花爆竹产品。 (三)其它被明令禁止个人燃放的各类烟花爆竹产品。 (四)严禁销售、燃放孔明灯。
五、奖惩机制 任何单位及个人有权劝阻和向人民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举报违法销售、储存、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对举报查实的,由有关部门予以奖励。
对违反本通告的个人或团体,公安机关将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予以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严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