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证自制问题食品致学生中毒,叙永卤味摊女老板获刑一年
新华社成都12月14日电(记者吴晓颖)在学校附近售卖用亚硝酸盐浸泡过的自制卤肉食品,导致两名学生在食用后中毒,四川泸州叙永县村民陈某某因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这起食品安全案件,日前被四川省妇联等单位评为四川省第三届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优秀案例。
据介绍,2017年3月初,叙永县某村村民贺某接在该村村小上学的两个儿子放学回家。在村小附近,贺某购买了卖卤制品的陈某某卤制的半斤鸡爪给两个儿子食用。贺某的两个儿子在食用后出现肚子痛、嘴唇发乌等症状,被送往医院救治。经诊断,二人系亚硝酸盐中毒。
案发当晚,叙永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陈某某家中扣押了剩下的鸡爪、鸭脚、卤水和卤水药渣。经叙永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测,鸡爪、鸭脚、卤水和卤水药渣里的亚硝酸盐含量均超过国家限量标准70倍以上。据陈某某供述,案发前她已在村小附近售卖了半年卤味。
2017年4月1日,叙永县公安局对陈某某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立案侦查。2018年5月11日,叙永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陈某某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叙永县人民检察院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该院充分发挥检察监督职能,通过“两法衔接”工作机制立案监督、引导侦查,使该案成功获判。同时,以此案为契机,该院启动了公益诉讼程序,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向叙永县叙永镇政府发出诉前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职。叙永镇政府收悉后,加强对辖区内幼儿园、中小学周边经营户的巡查力度,防止了部分无良商家生产的问题食品继续流入社会。
“因金额较小、危害较轻,或证据收集不易等原因,儿童食品安全事件常被当作普通消费纠纷处理,很难进入刑事诉讼程序。本案中检察机关及时发挥立案监督职能,督促公安部门及时立案和立案后提前介入。同时,对当地政府发出检察建议,督促政府依法履职。”四川省社会科学院青少年发展中心副主任张雪梅认为,本案启示我们,凡是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不法行为,在依法依规前提下,应优先考虑,及时处理。
图文天关、图片来源于网络
▍编辑:小胖纸 ▍来源:新华社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网友投稿邮箱:756410437@qq.com互联网不良违法信息举报电话: 6244662 酒醉我心 发表于 2018-12-18 18:39
给你们普及下,亚硝酸盐是一种化学物品,并不是我们食用的盐,用来腌制牛肉入味快,颜色好看,但是量要拿好 ...
亚硝酸盐应该是禁止使用在食品上吧!
给你们普及下,亚硝酸盐是一种化学物品,并不是我们食用的盐,用来腌制牛肉入味快,颜色好看,但是量要拿好,不然就是这样,现在用的人少了!
酒醉我心 发表于 2018-12-18 18:39
给你们普及下,亚硝酸盐是一种化学物品,并不是我们食用的盐,用来腌制牛肉入味快,颜色好看,但是量要拿好 ...
6
无良商家就应该严惩 就是啊!特别是学校门口那些流动摊子了!!!
页: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