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2月17—18日 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在古蔺县人民法院二审开庭 审理了何显伟等人组织 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经二审审理,12月18日 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当庭宣判
2003年8月7日和2012年2月25日,被告人何显伟先后两次因故意伤害罪被泸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何显伟于2012年8月刑满释放后,利用两次故意伤害行为树立起的非法“威信”,先后吸纳刘小军、耿顺果等人为其手下,在泸县福集县城闲杂人员中充当“老大”。2014年11月,何显伟因犯寻衅滋事罪和非法持有枪支罪再次被判刑入狱,2016年6月18日刑满释放。为进一步扩大势力,何显伟又先后吸纳了叶森茂、周显桥、龙飞、陈洋、邓鹏、李某某、陈某某等人为其手下。何显伟通过打骂、免费提供毒品、分配非法经济利益等手段严格控制手下服从其管理,从而逐渐形成了以何显伟为组织领导者、叶森茂、陈林为骨干成员,叶森茂、陈林、周显桥、耿顺果、刘小军为积极参加者,成员达十余人、具有一定规模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为维系该组织的生存和发展,支持该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何显伟、叶森茂、陈林等人自2014年起,通过提供有偿陪侍、组织淫秽表演、组织卖淫、实施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活动,非法聚敛财富,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48.51万元。何显伟将以上违法犯罪所得部分用于支持该组织的活动,包括向组织成员提供毒品、安排吃喝玩乐、日常生活开销等。何显伟、叶森茂、陈林等人为了得到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还向国家工作人员请客送礼,拉拢、腐蚀国家工作人员,寻求非法保护。
该黑社会性质组织长期以暴力、威胁及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实施敲诈勒索、非法拘禁、强奸、强迫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影响当地社会治安,对在泸县福集城区及其他相关区域内生活的群众形成了心理强制和威慑,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的安全感。
被告人何显伟、陈林等人通过强迫他人吸毒等手段,招募包含在校学生在内的多名未成年女性从事有偿陪侍服务,组织包括多名未成年人在内的女性从事淫秽表演和卖淫活动,严重败坏公序良俗,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和破坏社会管理秩序。为了进一步扩展“业务”,该组织一方面以暴力、威胁及其他手段,打压、排挤同行业从业人员,另一方面通过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纵容,逃避查处、打击,或通过拉拢KTV娱乐场所从业人员,寻求支持和关照,从而对泸县福集城区KTV娱乐场所有偿陪侍违法行业的经营和竞争形成了重要影响。
以被告人何显伟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较多,结构稳定,层级分明,分工明确,组织内部纪律严明、要求严格,具有一定经济实力,以维系组织的生存发展,多次以暴力、威胁方式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对在一定区域内生活的群众形成了心理强制和威慑,对一定行业的经营形成垄断和非法控制,严重破坏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该组织同时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和危害性特征,应当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该案经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一审审理后,对何显伟等十二名被告人作出判决。
何显伟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非法拘禁罪、组织淫秽表演罪、组织卖淫罪、强奸罪、强迫他人吸毒罪、敲诈勒索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叶森茂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奸罪、敲诈勒索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一万元;
陈林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组织淫秽表演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七万元;
耿顺果等其余九人分别因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非法拘禁罪、强奸罪、敲诈勒索罪、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枪支罪等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八年六个月不等刑期,并处罚金;同时判令追缴、退赔违法所得,没收扣押在案的违禁品和犯罪工具小型汽车一辆,依法处理扣押在案的其他物品。
一审判决后 除原审被告人曾蓝棋外 其余被告人向 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经该院审理后 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 证据确实、充分 定罪量刑并无不当 审判程序合法 遂依法作出二审裁定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泸州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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