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6日,四川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相关工作的通知》。全文如下 按照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关于科学精准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有关工作的紧急通知》(联防联控机制综发〔2021〕35号)文件要求,为进一步科学精准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巩固全省疫情防控工作成果,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对从我省口岸入境的人员实施14天集中隔离医学观察措施,不再进行居家隔离医学观察。 集中隔离医学观察期间第1、7、14天采集鼻咽拭子完成核酸检测,其中第14天应至少采用2种试剂平行验证(原则上由不同检测机构开展),并进行1次抗体检测,已完成新冠病毒疫苗接种的不进行抗体检测,已进行抗体检测的,其结果不作为医疗筛查和诊断的依据。 解除隔离后,入境人员由各地闭环接回当地(外省人员应闭环送至机场、车站),纳入社区管理,做好7日内健康监测和个人防护,避免参加聚集性活动,每日向社区报告2次体温、症状情况,第7日进行一次核酸检测。 在其他省份执行完14天集中隔离的入境人员,来(返)川时不再进行集中或居家隔离,按照从我省口岸入境人员解除集中隔离后要求管理。 各地不得延长入境人员隔离医学观察期限,不得对解除隔离后人员采取居家隔离医学观察措施,不得采集肛拭子进行检测。 各类会议、培训活动主办方或承办方要切实履行疫情防控主体责任,落实人员体温症状监测、四川天府健康通健康码查验、减少人员聚集等疫情防控要求,加强室内消毒通风。 在低风险地区举办且参加人员来自低风险地区的各类会议、培训活动,原则上不作核酸检测要求。 会议、培训活动所在属地卫生健康部门要加强疫情防控技术指导。 按照国家要求,采取日调度、周通报、月考核等方式强化工作推进。 各地要成立新冠病毒疫苗接种工作协调机制,乡镇(街道)负责人群摸底、宣传动员、接种组织等具体工作。 重点人群所属行业部门负责协调配合属地开展接种。 现有接种单位无法满足接种需求的,应依托二级以上医疗机构或设置临时接种点开展接种。 抓紧做好预防接种和异常反应急救培训,配备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急救、重症、麻醉等专业医护人员进行现场保障。 新冠病毒疫苗储运、接种纳入免疫规划信息系统管理,确保新冠病毒疫苗接种信息的实时采集、报告和全程可追溯。 各地要切实落实属地责任,建立监督检查制度,确保各项疫情防控措施科学精准落实到位。 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应急指挥部将定期开展督查检查,对措施落实不到位的予以通报并责令整改。 来源:泸州发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