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叙永县关于开展高速路口至火把桥公路沿线环境卫生综合整治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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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3-17 15:13:1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叙永县人民政府
关于开展高速路口至火把桥公路沿线
环境卫生综合整治的通告
叙府布〔2021〕4号

为扎实推进我县创建省级文明城市工作,切实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重点区域各类乱象问题,提升人居环境质量,根据《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泸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经研究,决定对叙永县城高速路口至火把桥公路沿线开展环境卫生综合整治。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整治时间

从2021年3月16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止。

二、整治路段

叙永县城高速路口至火把桥公路沿线(即321国道沿线、叙赤路沿线)。

三、整治内容

(一)临街建(构)筑物立面应当保持整洁、完好,其造型、色调和风格应当与周围环境景观相协调。屋顶、阳台、平台、外走廊及窗外不得堆放、吊挂影响市容市貌的物品;各类附属设施应当规范设置。临街建(构)筑物的外墙面应当定期清洗、粉刷。

(二)机动车、非机动车应当在准许停放车辆的区域规范停放。

(三)道路上行驶的各种机动车辆应当保持车容整洁。运载垃圾、泥土、砂石、水泥、混凝土、灰浆、煤炭等易飘洒物和液体的机动车辆,应当采取外层覆盖或者密闭措施,不得泄漏遗撒和违规倾倒。

(四)户外广告、招牌、标牌外观应当图案清晰、完整美观、安全牢固、内容健康;存在安全隐患的,及时加固或者拆除;残缺破损的,及时修复。

(五)禁止在道路、建(构)筑物、树木及其他设施上擅自涂写、刻画和张贴广告、墙报、标语和海报等宣传品。

(六)从事车辆修理、清洗、装饰和再生资源回收的,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城乡容貌管理的要求,保持经营场所及周边环境整洁卫生,不得占用公共道路和公共场所。

(七)其他违反《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泸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四、整治要求

(一)自行整改。2021年3月16日-18日为自行整改期,由责任主体自行整改。

(二)依法处罚。从2021年3月19日起,对有上述违法行为又拒不改正的,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叙永县人民政府
2021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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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看叙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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