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小猩猩 于 2020-6-11 08:53 编辑
案件播报
杨某庆和杨某龙(已判)骑车从四川省 兴文县行驶至叙永县某村
【一次作案:入室盗窃“两红包”共计24元】两人先到达被害人吴某华家,发现家中没人,便进屋施行盗窃。搜刮了整个屋子,仅找到了两个红包,共计24元。 【再次作案:红包得手又入室两家,分文未获】两人贪念已起,准备再大干一场,又潜入村民张某伦和杨某辉家中进行盗窃。 两人觉得在下一家会赚很多,万万没想到,这两家比第一家还惨,两人分文未得,随即骑车离开案发现场。
2020年1月6日,杨某庆在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三门闸市场被广州铁路公安处江门北车站派出所民警抓获。 同年1月9日移交叙永县公安局。
叙永法院经审理查明以上事实,认为被告人杨某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为保护公私财物所有权不受侵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惩罚犯罪,依法判决被告人杨某庆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责令被告人杨某庆退赔被害人吴某华现金24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由此可见,并不是只有数额较大才构成盗窃罪,还有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等行为亦构成盗窃罪。
对于入户盗窃,即使没有盗得财物也是盗窃罪。法律不仅保护公私财物的安全,也保护公民住宅不受侵犯。
来源:叙永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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